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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主播跳槽,原公司起诉索赔20万,合理么?


时间:2025-04-08   访问量:78    来源:二手车小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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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来自于本公众号战略合作二手车专业律师张律师的内容合作和分析

《二手车公司对网络直播新业态下主播的管理》

二手车主播跳槽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预防?

网络主播是一种新型就业形态,借助网络直播进行二手车销售已经形成稳定的供需市场,网络主播对于公司的业务非常重要。

但是粉丝对主播的黏性,对于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主播通过自己的风格形成固定的规模性的粉丝群,为公司转化大量的成交业绩。

另一方面,粉丝对主播个人的依赖度高,导致主播一旦离职或者更换公司,粉丝群也同步流失。

那么,明明是公司也付出了金钱、时间、硬件、软件成本,自己的准客户群体却被主播带走,这种常见情形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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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裁判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辽 0102 民初 10647 号

裁判日期:2023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0日,D二手车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销售艺人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独家合作的销售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线上、线下进行各种内容的合法演艺活动和汽车销售、个人人气提升、广告推广、影视拍摄等。

甲方利用自身各种资源对乙方和账号进行全方位孵化、培训,通过包装及推广宣传等提高乙方知名度和账号粉丝量。

合作形式: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的独家合作。乙方应与甲方独家合作三年,在合作到期后,如乙方选择不与甲方续签此合作协议,则乙方保证在合作到期后的两年内,不从事或参与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和工作,不加入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不会有损甲方利益的言行发生,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账号进行管理。

乙方承诺将甲方作为独家签约合作的汽车销售长期战略伙伴,承诺在合作期内及合作结束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平台以外的线上、线下平台上直播、演出,不得参加与甲方有任何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商业活动、直播活动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直播活动、汽车行业销售等商业行为。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关于直播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D二手车公司为被告付某提供了直播场地、待销车辆等,并对其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2021年1月31日,D二手车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又签订《D名车主播保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合作期间,将可能了解或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也可能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直播账号、微信号、商业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乙方在合作期内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之财产,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已获得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并履行相应保密责任;

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以合作、联营等方式经营、播放、传播、销售、宣传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提供同类服务,也不得自行从事经营、销售、播放、宣传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提供同类服务。

如乙方违反此条例,甲方有权针对保密条例中相应条款进行民事追责,同时乙方应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履行期间,2022年1月17日起,付某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对第三方的二手车营销进行直播活动,并不再履行与原告D二手车公司签订的《销售艺人合作协议》《D名车主播保密协议》。

原告D二手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保密协议,并主张被告付某给付违约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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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仅为示意图,非本案例主播和公司

法院裁判:

本案法院认定双方协议有效,部分支持了二手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付某在履行协议期间,于2022年1月17日起对第三方的二手车进行直播营销活动,违反了案涉合作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独家合作条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原告D二手车公司有权解除上述协议。

关于原告D二手车公司主张被告付某给付违约 20 万元一节,本案中,原告D二手车公司并未提供其因被告付某违约而导致具体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应认为该项违约金数额系属明显过高。

此外,根据原告D二手车公司陈述,原、被告曾于本案立案后、庭审前进行过交涉,被告付某明确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

基于此情况,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以及违约金所具有的“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特征,本院结合原告D二手车公司的举证情况以及其对于双方合作期间的投入、被告付某的个人商业价值、直播流量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酌情确定被告付某应给付的违约金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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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析: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销售艺人合作协议》《D名车主播保密协议》系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有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指出: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3.违约责任是一般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但是法律对此保留了调整的权力。

法条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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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二手车小胖的处置建议:

1.二手车公司与主播之间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既能确保公司向网络直播的投入能够履行,也能约束网络主播的行为和义务。

2.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实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提供流量变化、成交转化率的变化作为辅助证据,证明主播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从而结合补偿原则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3.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条款)都附随一定的补偿义务,即公司可能需要为主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竞业条款的对价,具体需要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建议此类协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起草或修改。

最后说一句,别迷信流量和主播,很多老板自己做,累的要死,找美女做,转化不好,这东西还是需要产品基础和转化,是个慢功夫,快不了,别急,好的东西都需要火候,好的伙伴,谈好利益!
否则别说主播,二手车行业,伙计跳槽带走资源的,兄弟分家公司倒闭的,内部无间道的还少么?
有时候协议和合同,防君子难防小人啊!
提醒一下,其他行业带货主播已经开始税收稽查和行业整顿了,各位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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